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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000034167
正在进行
利妥昔单抗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利妥昔单抗注射液
20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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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风湿关节炎
在对甲氨蝶呤治疗应答不完全(MTX-IR)的中重度活动性类风湿关节炎受试者中评估HLX01(重组人鼠嵌合抗CD20单克隆抗体注射液)联合MTX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II期研究
在对甲氨蝶呤治疗应答不完全(MTX-IR)的中重度活动性类风湿关节炎受试者中评估HLX01(重组人鼠嵌合抗CD20单克隆抗体注射液)联合MTX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II期研究
610041
主要研究目的 通过达到第24 周ACR20 缓解标准(或反应)的受试者比例,比较HLX01 组和安慰剂组的疗效。 次要研究目的 1. 在第12、24、36 和48 周通过达到ACR20/50/70 缓解标准(或反应)的受试者比例(不包含第24 周的ACR20),比较HLX01 组和安慰剂组的疗效。 2. 在第12、24、36 和48 周通过疾病活动度(基于CRP 的28 关节疾病活动性评分[DAS28-CRP]和基于血沉的28 关节疾病活动性评分[DAS28-ESR])比较HLX01 组和安慰剂组的疗效。 3. 在12、24、36 和48 周通过DAS28 缓解和低疾病活动度状态比较HLX01 组和安慰剂组的疗效。 4. 在第12、24、36 和48 周通过疼痛缓解比较HLX01 组和安慰剂组的疗效。 5. 在第12、24、36 和48 周通过躯体功能(健康评估问卷残疾指数[HAQ-DI])比较HLX01 组和安慰剂组的疗效。 6. 比较HLX01 组和安慰剂组在基线后至48周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性研究目的 7. 比较HLX01 组和安慰剂组受试者报告的健康结果和生活质量。 8. 评估HLX01 的免疫原性。 9. 评价HLX01 给药后的药物代谢动力学(PK)(HLX01 的血药浓度)数据。 10. 比较HLX01 组和安慰剂组至48 周的药效动力学(PD)数据。
随机平行对照
Ⅲ期
筛选合格的受试者将以2:1 的比例按唯一的随机号随机分配到HLX01 组或安慰剂组。研究者在确认受试者符合所有参加试验要求后,将通过交互式网络应答系统(IWRS)系统对该受试者进行随机。
本研究采用随机双盲的设计,以保证研究者、相关研究人员和受试者对研究分组的盲态。
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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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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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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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入选本研究需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 自愿参加研究并签署书面ICF,愿意并能够依从研究方案(如,能理解并完成调查问卷、遵照访视计划、使用药物)。 2. 18 岁≤年龄≤75 岁,性别不限。 3. 确诊为中重度活动性RA,病程至少6 个月,在筛选访视时DAS28-CRP>3.2,在筛选及基线(第1 天)访视时至少有6 个肿胀 关节(基于66 个关节)和6 个压痛关节(基于68 个关节),如果同一关节既有肿胀又有压痛,则此关节同时纳入肿胀关节和压痛关节计数(人工关节除外)。 4. MTX-IR:受试者在开始接受研究药物(第1 天)之前正在接受MTX 10-25 mg/周至少12 周且至少剂量稳定4 周。在整个研究过程中MTX 需保持剂量稳定,除非出于安全性的原因进行剂量调整。 5. 接受的RA 治疗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受试者愿意并将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接受口服叶酸治疗(至少 5 mg/周或根据当地医疗实践确定的剂量)或等效药物(MTX治疗所必须的合并用药),叶酸或等效药物在研究治疗开始(第1 天)前剂量至少稳定4 周。 b. 如果曾经接受除MTX 以外的其它传统改善病情抗风湿药(DMARDs)治疗:来氟米特需在研究治疗开始(第1 天)前 至少8 周停药,但如果已接受标准的消胆胺洗脱治疗11 天,则需在研究治疗开始(第1 天)前至少4 周停药;其它DMARDs 需在研究治疗开始(第1 天)前至少4 周停药。并且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不允许使用。*标准的消胆胺洗脱治疗:消胆胺8 g 口服,每日三次,连续服用11 天。 c. 如果正在接受雷公藤治疗,则需在研究治疗开始(第1 天)前至少停药2 周并且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不允许使用。 d. 如果正在接受口服糖皮质激素治疗,则剂量不得超过泼尼松龙10 mg/日(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且在研究治疗开始(第1 天)前剂量稳定至少4 周并在24 周治疗期内保持剂量稳定(接受挽救治疗的受试者除外);口服糖皮质激素如果已 经停药的,需在研究治疗开始(第1 天)前至少停药2 周。 e. 在研究治疗开始(第1 天)前6 周内和治疗期间(直至24周),不允许接受关节内或注射给药的糖皮质激素治疗,研究 药物开始输注前静脉给予的甲强龙80 mg 除外(因为这是研究流程的一部分)。 f. 任何非甾体抗炎药(NSAIDs)必须在研究治疗开始(第1 天)前剂量稳定至少2 周,并在24 周治疗期内保持剂量稳定(接受 挽救治疗的受试者除外);NSAIDs 如果已经停药,需在研究治 疗开始(第1 天)前至少停药2 周。 6. 合格的受试者须符合下列结核病筛选标准: a. 受试者无活动性结核。 b. 受试者无隐匿性结核感染。 c. 筛选时QUANTIFERON?-TB Gold 试验阴性。 d. 如果QUANTIFERON?-TB Gold 检测结果不确定,则需要重复检测,如重复检测结果仍为不确定性,需研究者根据受试者症 状体征,结核患者接触史以及胸部X 线检查综合判断,如排除活动性结核患者,可以入组。 7.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过程中以及完成或终止试验后的12 个月内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例如,激素类避孕药、避孕贴、宫内节育器、物理避孕)。(注:*无生育功能是指已绝经至少2 年或者已接受子宫全切除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患有先天性不孕的女性受试 者。) 8. 男性受试者的配偶或伴侣为有生育功能的女性,男性受试者也必须同意在研究过程中及末次给药后的12 个月内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且在这期间男性受试者不会捐献精子。;
请登录查看受试者若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则不能入选本研究: 1. 既往使用过TNF-α 拮抗剂、针对RA 的其它生物制剂、靶向合成DMARDs(如JAKs 酶抑制剂托法替尼)的受试者。 2. ACR 功能分级为IV 级或长期卧床/久坐轮椅者。 3. 既往病史或现病史中有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和HIV 检测结果阳性受试者。 4. 患有中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学会III 级或IV 级)。 5. 患有间质性肺病(轻度除外)的受试者。 6. 对鼠蛋白或其它抗体过敏的受试者。 7. 有恶性肿瘤病史,包括实体瘤、血液肿瘤、原位癌,但是在筛选访视前至少12 个月已切除且治愈的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不典型增生或I 级原位宫颈癌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8. 在筛选访视前12 周内接受活疫苗/减毒疫苗的受试者或已知将在48周治疗及安全性随访期内会接受活疫苗/减毒疫苗的受试者。 9. 经研究者判断,可能给受试者带来无法接受的风险的疾病或治疗(包括生物治疗)。 10. 怀孕或者哺乳期女性受试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末次给药后12 个月内怀孕或哺乳的受试者。 11. 既往或目前患有RA 以外的炎性关节疾病(例如痛风、反应性关节炎、牛皮癣关节炎、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莱姆病等),或其他全身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炎性肠病、肺纤维化、Felty’s 综合征、硬皮病、炎性肌病、混合性结缔组织病、或其他重叠综合征)。 12. 存在严重的控制不佳的伴随疾病,例如(但不限于)神经系统、心血管、肾、肝、内分泌或胃肠道疾病,并且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妨碍受试者参加本研究。 13. 筛选期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 14. 筛选期梅毒螺旋体(Treponema pallidum, TP)抗体阳性。 15. 筛选期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的受试者需排除,如果HBsAg阴性但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受试者须进一步进行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检测,HBV DNA 阴性的受试者方可入选。 16. 患有任何活动性感染疾病(甲床真菌感染除外),或筛选访视前4周内发生任何需要住院或静脉抗感染治疗的严重感染;或筛选访视前2 周内接受口服抗感染药治疗的受试者。 17. 筛选访视前52 周内深部间隙/组织感染史(例如筋膜炎、脓肿、骨髓炎)。 18. 经研究者判断,近2 年内有严重感染或机会性感染病史。 19. 有慢性感染史(如慢性肾盂肾炎、支气管扩张或骨髓炎)。 20. 患有任何可能影响本研究任意疗效评估的先天性或获得性神经系统疾病、血管疾病或系统性疾病,尤其是关节疼痛和肿胀(例如帕金森病、脑瘫、糖尿病性神经病变)。 21. 筛选访视前52 周内有酗酒、药物滥用史或正在酗酒、滥用药物(由研究者判断)。 22. 筛选访视前3 个月或5 个半衰期内(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接受过整合素αV 抗体或细胞耗竭疗法(B 细胞耗竭疗法除外)。排除既往使用过B 细胞耗竭疗法(如CD20+、或CD19+、或CD38+细胞耗竭)的受试者。 23. 对注射用糖皮质激素不耐受或患有糖皮质激素禁忌症的受试者。 24. 筛选时实验室检查结果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a.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 × 正常范围上限(ULN); 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 × ULN; c. 血红蛋白<8.0 g/dL; d.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 × 109/L; e. 血小板计数<75 × 109/L; f. 白细胞计数<3 × 109/L; g. 血肌酐>1.5 × ULN。 *筛选前2 周内不允许接受任何医学支持治疗(如:各种升白药、治疗贫血药物(叶酸除外)、护肝降酶药物、输血等等)。 25. 筛选访视前参加过任何临床研究(在12 周内或在其使用的研究药物的5 个半衰期内,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的受试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参加其它临床研究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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