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600123594】评估注射用HS-20093 联合阿得贝利单抗对比多西他赛用于既往接受过以含铂化疗为基础的标准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的驱动基因阴性的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开放、对照、III 期临床研究(分中心)
ChiCTR2600123594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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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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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评估注射用HS-20093 联合阿得贝利单抗对比多西他赛用于既往接受过以含铂化疗为基础的标准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的驱动基因阴性的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开放、对照、III 期临床研究(分中心)
评估注射用HS-20093 联合阿得贝利单抗对比多西他赛用于既往接受过以含铂化疗为基础的标准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的驱动基因阴性的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开放、对照、III 期临床研究(分中心)
主要目的: 评价HS-20093 联合阿得贝利单抗对比多西他赛在接受过以含铂化疗为基础的标准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的驱动基因阴性的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q-NSCLC)患者中的无进展生存期(PFS)(盲态独立中心阅片评估)和总生存期(OS) 次要目的: 1.评价HS-20093 联合阿得贝利单抗对比多西他赛在接受过以含铂化疗为基础的标准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的驱动基因阴性的晚期或转移性nsq-NSCLC 患者中的其他有效性指标。 2.评价HS-20093 联合阿得贝利单抗对比多西他赛在接受过以含铂化疗为基础的标准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的驱动基因阴性的晚期或转移性nsq-NSCLC 患者中的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 1. 评价HS-20093 联合阿得贝利单抗在接受过以含铂化疗为基础的标准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的驱动基因阴性的晚期或转移性nsq-NSCLC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评价HS-20093 联合阿得贝利单抗在接受过以含铂化疗为基础的标准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的驱动基因阴性的晚期或转移性nsq-NSCLC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3. 探索注射用HS-20093和/或阿得贝利单抗的PK暴露和临床效应之间的关系 4.探索生物标志物的表达和疗效的相关性
随机平行对照
Ⅲ期
本试验采用网络交互应答系统(IWRS)对参与者进行随机化入组。随机化方法为分层区组随机。随机分层因素包括: 1. 入组时的基线脑转移情况(有;无); 2. 基线ECOG PS评分(0;1); 3. 基线肿瘤组织PD-L1表达情况(TPS<1%;TPS>=1%)。 按照1:1的比例将参与者随机分配至试验组(HS-20093联合阿得贝利单抗)和对照组(多西他赛)。如果参与者退出研究,则IWRS所分配的参与者随机号。
开放标签
上海翰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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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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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203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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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2.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ICF,并承诺遵守本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所有要求。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转移性nsq-NSCLC(IIIB/IIIC/IV期,肿瘤分期依据AJCC第9版肿瘤分期)。既往接受过以含铂化疗为基础的晚期一线标准系统性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经研究者评估认为适宜参加本研究;既往针对局部晚期疾病接受以根治为目的的治疗(包括或者新辅助/辅助治疗),在末次化疗或末次放疗6个月内出现疾病复发/进展可视为晚期一线。如果患者对含铂化疗不耐受,需要研究者评估并提供依据则允许入组。 4. 提供合格的基因检测报告证明未携带以下基因突变,包括:EGFR敏感突变、ALK融合突变、ROS1融合突变,如基因检测报告不可及或不合格,需提供足量肿瘤组织样本进行基因检测(具体见入选标准第6条);同时根据现有资料,无其他驱动基因突变的证据。注:驱动基因指根据当前CSCO非小细胞肺癌诊疗指南中有二线标准治疗的突变类型,包括EGFR敏感突变、EGFR 20外显子插入突变、ALK融合突变、ROS1融合突变、BRAF V600E突变、NTRK融合突变、MET 14外显子跳跃突变、RET融合突变、KRAS G12C突变和HER-2突变,实际根据每年CSCO非小细胞肺癌指南中有二线标准治疗的突变类型更新。 5. 根据RECIST v1.1,参与者至少有一个靶病灶。曾经接受过放疗且在放疗后被证实进展的可测量病灶可作为靶病灶。 6. 优先提供新鲜肿瘤组织样本(样本类型为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肿瘤组织块或FFPE切片),样本需足够中心实验室进行PD-L1表达的检测和肿瘤基因检测(如基因检测报告不可及或不合格)及后续生物标志物分析(如B7-H3,样本足够的情况下);如新鲜样本不可及,可接受2年内的FFPE肿瘤组织块新制备的FFPE切片。如肿瘤组织样本超过2年,与申办方协商一致则允许入组。 7. 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评分(ECOG PS)评分为0~1分。 8. 最小预期生存大于12周。 9. 器官功能良好,研究给药前7天内满足以下实验室限值: (1) 中性粒细胞计数>= 1.5×10^9/L(过去2周内无G-CSF纠正/支持治疗); (2) 血小板计数>= 100×10^9/L(过去1周内未接受过输血纠正/支持治疗); (3) 血红蛋白>= 90 g/L(血红蛋白需满足过去2周内未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且未接受红细胞输注); (4)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正常值上限(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ALT和/或AST<=5.0×ULN(实验室检查抽血前7天内无纠正治疗); (5)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总胆红素<=3.0×ULN;根据多西他赛说明书,需排除:总胆红素>ULN和/或AST和/或ALT>3.5×ULN,合并碱性磷酸酶(ALP)>6×ULN(实验室检查抽血前7天内无纠正治疗); (6) 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通过方案附录12.4的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7) 血清白蛋白(ALB)>=28 g/L; (8)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若参与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则允许超过此限值,但需要稳定的抗凝治疗,且凝血酶原时间或APTT在抗凝药物的治疗目标范围内。 10. 不存在下列活动性病毒感染性疾病: (1) 乙肝(定义为筛选期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或核心抗体[HBcAb]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检测值>=2×10^3 IU/mL。若经规律抗病毒治疗再次复测降至2×10^3 IU/mL以下可入组); (2) 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阳性,且HCV-RNA阳性); (3)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为抗HIV抗体阳性); (4) 结核(1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的证据); (5) 梅毒(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与非特异性抗体均阳性)。 11. 女性参与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 (1) 绝经后(具体定义见附录12.7); (2) 未经初潮的女性; (3) 绝经前女性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有记录的全子宫切除术; 2) 有记录的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 3) 有记录的双侧卵巢切除术; (4) 对于因其他医学原因导致永久不育的女性,由研究者判断该女性是否符合参与试验的标准。 12.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8个月内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参考方案附录12.10),且不应该捐卵、哺乳。未来有生育意愿的女性参与者同意在研究治疗开始前进行卵子(卵母细胞)冷冻保存;男性参与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愿意使用屏障避孕且不应该捐精。未来有生育需求的男性参与者同意在研究治疗开始前冷冻精子样本。 1.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2.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ICF,并承诺遵守本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所有要求。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转移性nsq-NSCLC(IIIB/IIIC/IV期,肿瘤分期依据AJCC第9版肿瘤分期)。既往接受过以含铂化疗为基础的晚期一线标准系统性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经研究者评估认为适宜参加本研究;既往针对局部晚期疾病接受以根治为目的的治疗(包括或者新辅助/辅助治疗),在末次化疗或末次放疗6个月内出现疾病复发/进展可视为晚期一线。如果患者对含铂化疗不耐受,需要研究者评估并提供依据则允许入组。4. 提供合格的基因检测报告证明未携带以下基因突变,包括:EGFR敏感突变、ALK融合突变、ROS1融合突变,如基因检测报告不可及或不合格,需提供足量肿瘤组织样本进行基因检测(具体见入选标准第6条);同时根据现有资料,无其他驱动基因突变的证据。注:驱动基因指根据当前CSCO非小细胞肺癌诊疗指南中有二线标准治疗的突变类型,包括EGFR敏感突变、EGFR 20外显子插入突变、ALK融合突变、ROS1融合突变、BRAF V600E突变、NTRK融合突变、MET 14外显子跳跃突变、RET融合突变、KRAS G12C突变和HER-2突变,实际根据每年CSCO非小细胞肺癌指南中有二线标准治疗的突变类型更新。5. 根据RECIST v1.1,参与者至少有一个靶病灶。曾经接受过放疗且在放疗后被证实进展的可测量病灶可作为靶病灶。6. 优先提供新鲜肿瘤组织样本(样本类型为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肿瘤组织块或FFPE切片),样本需足够中心实验室进行PD-L1表达的检测和肿瘤基因检测(如基因检测报告不可及或不合格)及后续生物标志物分析(如B7-H3,样本足够的情况下);如新鲜样本不可及,可接受2年内的FFPE肿瘤组织块新制备的FFPE切片。如肿瘤组织样本超过2年,与申办方协商一致则允许入组。7. 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评分(ECOG PS)评分为0~1分。8. 最小预期生存大于12周。9. 器官功能良好,研究给药前7天内满足以下实验室限值: (1) 中性粒细胞计数>= 1.5×10^9/L(过去2周内无G-CSF纠正/支持治疗); (2) 血小板计数>= 100×10^9/L(过去1周内未接受过输血纠正/支持治疗); (3) 血红蛋白>= 90 g/L(血红蛋白需满足过去2周内未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且未接受红细胞输注); (4)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正常值上限(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ALT和/或AST<=5.0×ULN(实验室检查抽血前7天内无纠正治疗); (5)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总胆红素<=3.0×ULN;根据多西他赛说明书,需排除:总胆红素>ULN和/或AST和/或ALT>3.5×ULN,合并碱性磷酸酶(ALP)>6×ULN(实验室检查抽血前7天内无纠正治疗); (6) 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通过方案附录12.4的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7) 血清白蛋白(ALB)>=28 g/L; (8)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若参与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则允许超过此限值,但需要稳定的抗凝治疗,且凝血酶原时间或APTT在抗凝药物的治疗目标范围内。10. 不存在下列活动性病毒感染性疾病: (1) 乙肝(定义为筛选期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或核心抗体[HBcAb]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检测值>=2×10^3 IU/mL。若经规律抗病毒治疗再次复测降至2×10^3 IU/mL以下可入组); (2) 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阳性,且HCV-RNA阳性); (3)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为抗HIV抗体阳性); (4) 结核(1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的证据); (5) 梅毒(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与非特异性抗体均阳性)。11. 女性参与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 (1) 绝经后(具体定义见附录12.7); (2) 未经初潮的女性; (3) 绝经前女性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有记录的全子宫切除术; 2) 有记录的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 3) 有记录的双侧卵巢切除术; (4) 对于因其他医学原因导致永久不育的女性,由研究者判断该女性是否符合参与试验的标准。12.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8个月内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参考方案附录12.10),且不应该捐卵、哺乳。未来有生育意愿的女性参与者同意在研究治疗开始前进行卵子(卵母细胞)冷冻保存;男性参与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愿意使用屏障避孕且不应该捐精。未来有生育需求的男性参与者同意在研究治疗开始前冷冻精子样本。;
请登录查看1. 既往病理诊断为混合型非小细胞肺癌(例如混合小细胞肺癌和非小细胞肺癌,混合鳞癌和腺癌)或任何转化型非小细胞肺癌(小细胞肺癌转化为非小细胞肺癌)。 2. 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 (1)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以B7-H3为靶点的治疗,例如:MGC018、DS-7300a、ABBV-155、BAT8009、Enoblituzumab和Omburtamab等; (2)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拓扑异构酶I抑制物类药物的治疗,包括有效荷载为拓扑异构酶I抑制物的抗体偶联药物等,例如:拓扑替康、伊立替康、德曲妥珠单抗、戈沙妥珠单抗、Dato-Dxd(DS-1062)等; (3) 既往接受过多西他赛单药或与其他药物联合治疗; (4) 随机前2周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试验性药物、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附录12.1)或其他抗肿瘤药物(包括分子靶向治疗或生物治疗等); (5) 随机前4周内接受大分子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免疫治疗,如单克隆抗体类药物和双特异性抗体类药物); (6) 随机前2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随机前4周内,接受过超过30%的骨髓照射,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7)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引流积液后稳定1周以上的患者可以入组);存在心包积液(研究者评估不需要临床干预的无症状的少量心包积液允许入组)。如引流时局部使用(如胸腔灌注)过抗肿瘤药物,同时需满足随机前洗脱至少5个药物半衰期或21天(以短者计)才可入组; (8) 随机前7天内,使用过细胞色素P450(CYP)3A4酶、CYP2D6、P-糖蛋白(P-gp)、乳腺癌耐药蛋白(BCRP)、有机阴离子转运多肽(OATP)1B1或OATP1B3的强抑制剂;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附录12.1); (9) 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QT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及洗脱时间详见附录12.1)。 3. 存在既往治疗引起的持续性不良反应,且这些不良反应尚未恢复至1级或既往治疗前的基线状态,但脱发、听力损失、白癜风、通过替代治疗稳定的内分泌疾病以及2级神经病变除外;或者研究者在与申办者协商一致后认为这些不良反应对于当前临床研究中参与者对研究干预措施的耐受性没有临床相关性。 4. 未经治疗的脑转移;脑转移未控制(除非无症状、肿瘤病灶周围无明显水肿的影像学表现,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存在脊髓压迫(通过放射影像学检查发现,无论是否有症状)。 5. 其他原发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根治的实体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如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如宫颈原位癌;有明确治疗的非转移性前列腺癌。 6. 存在以下任何心脏检查异常情况: (1) 存在当前具有临床意义的重要的心律失常或ECG异常的证据(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二度房室传导阻滞、PR间期>250 ms); (2) 存在导致QT间期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的风险因素,例如心力衰竭、难治性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正在使用任何可能延长QT间期的合并用药; (3) 静息状态下的ECG检查得出的经Fridericia校正的QT间期(QTcF)平均值>470 ms,Fridericia公式见附录12.3; (4) 左心室射血分数<50%。 7. 有严重的、未得到控制的或处于活动期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随机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2) 随机前6个月内出现不稳定型心绞痛,且未能通过标准治疗方案控制; (3) 随机前6个月内出现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级II级或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标准委员会,1994]); (4) 随机前6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中风)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5) 有临床意义(由研究者判断)的房性心律失常病史,且未能通过标准治疗方案控制; (6) 有临床意义(由研究者判断)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在筛选期间发生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 8. 患有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包括但并不限于: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因血压控制不佳而在随机前2周内调整降压药物。血压控制不佳定义为:在筛选期间收缩压>=180 mmHg或舒张压>=110 mmHg。 9.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包括但不限于:①随机前6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或②研究者认为存在其他严重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情况。 10. 随机前4周内有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2周的感染性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随机前2周内正在接受治疗性静脉注射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接受或曾接受预防性抗生素治疗的参与者(例如,预防尿路感染)允许入组。 11. 随机前1个月内有临床显著的出血症状或显著的出血倾向。 12. 随机前3个月内发生过严重的动脉或静脉血栓栓塞事件(例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但植入式静脉输液港相关血栓、导管相关血栓或浅静脉血栓除外(这些不被视为“严重”的血栓栓塞事件)。 13. 已知或可疑有间质性肺炎、免疫性肺炎或放射性肺炎病史;筛选期患有或疑似存在间质性肺炎、免疫性肺炎或放射性肺炎;或随机前存在其他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特发性肺组织纤维化、机化性肺炎/闭塞性细支气管炎、筛选期肺功能检测结果为中度或重度通气功能障碍。 14. 患有活动性或存在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参与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参与者入组: (1) 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患者; (2)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3)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者不能纳入。 15. 既往发生过严重或危及生命的免疫介导不良事件(包括免疫药物治疗期间导致永久停药的不良事件)。 16. 具有任意以下情况: (1) 首次给药前2个月内体重指数(BMI)<18.0 kg/m^2或首次给药前2个月内体重下降>=10%; (2) 严重营养不良,患者当前正在接受静脉高营养治疗,或需住院接受持续静脉输液治疗。若患者在随机前营养状况已得到有效控制且稳定超过28天可以入组。 17. 现患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肝硬化。 18. 存在任何活动性肾脏疾病(例如感染、需要透析,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参与者安全的肾脏疾病)。注意:允许通过支架成功管理的肾梗阻。 19. 在随机前30天内已接受连续糖皮质激素治疗超过30天、或需要长期(>=30天)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者(皮肤外用激素类药品的患者以及使用低剂量皮质类固醇作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替代治疗的患者除外),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移植史(角膜移植除外)。允许按生理替代剂量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10 mg/d泼尼松或其等效药物)。 20.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重大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外科大手术定义参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 21.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例如过敏性休克),或曾发生过严重的输液反应,或对重组人源或鼠源蛋白类物质过敏。已知对研究药物(HS-20093、阿得贝利单抗、多西他赛或其他含聚山梨酯-80制剂)的任何成分或辅料存在过敏反应这些情况禁止其参与本研究。 22. 在随机前30天内接受过任何活疫苗。通过适当监管机制(例如紧急使用授权、有条件市场授权或许可证申请)授权的COVID-19疫苗接种不被排除。注意:mRNA和基于腺病毒的COVID-19疫苗被视为非活疫苗。 23. 目前正在入组或参与任何涉及研究性干预措施或其他类型干预性医学研究的其他临床研究。允许参与不涉及研究用药品给药的研究随访部分、非干预性注册研究或流行病学研究。 24. 存在任何严重和/或不稳定的医学或精神疾病或其他状况(包括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干扰知情同意的获取、对研究程序的依从性,影响对结果的解释,或可能使参与者接受研究药物处于高安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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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临床、抢滩院外,AI康复机器人下一步竞争拼什么?
动脉网-最新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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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获国际权威学术认可!恒瑞创新药HRS-7535糖尿病肾病Ⅱ期临床研究发表于《柳叶刀》子刊
恒瑞医药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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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凝生物 Pleryon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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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创药业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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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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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熵咨询 2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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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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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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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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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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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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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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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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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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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熵咨询 3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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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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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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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