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42527
已完成
ZT-002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佐维格鲁肽注射液
2024-07-12
企业选择不公示
超重或肥胖
评价ZT002注射液在超重或肥胖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的II期临床研究
一项评价ZT002注射液在超重或肥胖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I期临床研究
102206
主要目的:评价ZT002注射液对超重/肥胖受试者治疗24周后体重较基线变化的百分比。 次要目的:1.评价ZT002注射液对超重/肥胖受试者其他体重相关指标的影响。2.评价ZT002注射液对超重/肥胖受试者心血管和代谢相关指标的影响。3.评价ZT002注射液在超重/肥胖受试者中的安全性。4.评价ZT002注射液在超重/肥胖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5.评价ZT002注射液在超重/肥胖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探索ZT002注射液对超重/肥胖受试者生物标志物(超敏C反应蛋白[hsCRP])的影响。
平行分组
Ⅱ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内试验
国内: 300 ;
国内: 303 ;
2024-08-14
2025-05-29
否
1.充分了解本研究的目的和要求,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能按照方案要求完成全部访视。;2.签署ICF时年龄≥18岁且≤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3.筛选时BMI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a)BMI≥28kg/m2不论是否有合并症; b)24kg/m2≤BMI<28kg/m2,且伴有至少一种合并症(糖尿病前期[详见附录一]、高血压、高血脂、脂肪肝、超重引起的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负重关节疼痛等)。;4.筛选前3个月内经单纯的饮食运动控制体重变化幅度不超过5%(以自述为准),体重变化计算公式为:(筛选前3个月内经单纯的饮食运动控制体重期间最高体重-最低体重)∕最高体重*100%。;5.有生育可能的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的配偶)从筛选期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或捐精计划,并且愿意使用至少一种有效避孕措施(详见附录四)进行避孕。;
请登录查看1.既往诊断为内分泌疾病或单基因突变引起的肥胖,包括但不限于下丘脑性肥胖、垂体性肥胖、甲状腺功能减退性肥胖、库欣综合征、胰岛素瘤、肢端肥大症、性腺功能减退。;2.过敏体质(两种以上药物及食物过敏史者),或怀疑对试验用药品及辅料或者含胰高血糖素样肽-1受体激动剂(GLP-1RA)类药物过敏者。;3.既往诊断为糖尿病(包括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胰腺损伤引起的糖尿病或其他类型糖尿病[妊娠期糖尿病除外]);或筛选时HbA1c≥6.5%或空腹血糖≥7.0mmol/L。;4.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严重的胃肠疾病(如活动性溃疡)或接受过胃肠道手术(阑尾切除术、胆囊切除术或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对胃肠蠕动无明显影响的胃肠道内镜手术除外)或有临床显著意义的胃排空异常(如幽门梗阻、胃轻瘫、胃出口梗阻)或长期服用对胃肠蠕动有直接影响的药物或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宜参加本研究。;5.筛选前6个月内,有重大心血管疾病史或证据者,包括但不限于: 1.有心肌梗死、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搭桥术、心脏瓣膜病或心脏瓣膜修复术、具有临床意义且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不稳定型心绞痛、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等病史; 2.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定义的心功能分级为Ⅲ或Ⅳ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6.有急性或慢性胰腺炎病史。;7.任何不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异常/疾病,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8.患有胆囊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已行胆囊切除术,且术后病情稳定的受试者除外)。;9.既往有甲状腺髓样癌(MTC)或2型多发性内分泌肿瘤综合征(MEN2)个人或家族病史(父母、子女和亲兄弟姐妹)。;10.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2次或以上低血糖事件,定义为血糖<2.8mmol/L或血糖未达<2.8mmol/L但出现明显的低血糖症状(表现为交感神经兴奋[如心悸、焦虑、出汗、头晕、手抖、饥饿感等] 和中枢神经症状[如神志改变、认知障碍、抽搐和昏迷])。;11.筛选前5年内有任何类型的恶性肿瘤(已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等除外)。;12.筛选前6个月内,合并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包括但不限于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活动性肺结核等(超重引起的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除外)。;13.筛选前4周内有严重性感染疾病且需要全身治疗(口服或静脉注射),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14.筛选前2年内具有明确的精神疾病病史(如抑郁、精神分裂、双相情感障碍等),或既往有自杀倾向或自杀行为。;15.筛选时PHQ-9量表评分≥15分。;16.筛选时C-SSRS问卷为第4或5类。;17.筛选时,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检测值下限、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肝病毒核糖核酸(HCV-RNA)≥检测值下限、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者。注:仅HBsAg阳性者需检测HBV-DNA;仅HCV抗体阳性者需检测HCV-RNA。;18.筛选时实验室检查满足以下任何一项者(如有明确复测理由可在筛选期内复测1次[首次检测7日内],研究者需做好复测理由的记录): a)促甲状腺激素(TSH)>6.0mIU/L或<0.4mIU/L; 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或血总胆红素(TBIL)≥2×ULN; c)空腹TG>5.7mmol/L; d)血淀粉酶或血脂肪酶>2.0×ULN; e)降钙素≥50ng/L(pg/mL); f)估算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1.73m2,应用CKD-EPI公式估算(详见附录三); g)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ULN。;19.12-ECG异常:Ⅱ度或Ⅲ度房室传导阻滞、长QT综合征或QTcF>450ms(男性)或>470ms(女性)(详见附录八)、预激综合征、左束支传导阻滞,以及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20.严重不受控制的高血压患者(平均三次坐位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详见附录六)。;21.筛选前3个月内,使用过以下任何一种药物或治疗: a)任何批准或未被批准的减肥药物(如:利拉鲁肽、贝那鲁肽、司美格鲁肽、奥利司他、氯卡色林、芬特明/托吡酯、纳曲酮/安非他酮等); b)使用过影响体重的中草药、保健品、代餐或影响肠道菌群的抗生素类药物或益生菌制剂等; c)使用过任何降糖药物(如:钠-葡萄糖共转运蛋白2抑制剂[SGLT2i]和GLP-1RA、二甲双胍、α-糖苷酶抑制剂等); d)使用过可能导致体重明显增加的药物,包括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三环类抗抑郁药物;抗精神病或抗癫痫类药物(例如:米帕明、阿米替林、米氮平、帕罗西汀、盐酸氯丙嗪、苯乙肼、氯氮平、奥氮平,戊酸及其衍生物,锂制剂,甲硫哒嗪)等。;22.既往进行过胃部减重手术,或筛选前1年前内进行过减重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针灸/拔罐减肥、抽脂术、腹部去脂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相应治疗者。;23.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尚未从手术中完全恢复,或在本研究参与期间计划进行大手术(研究者判断对受试者安全和研究结果没有影响的门诊手术除外)。;24.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并接受药物治疗、疫苗或医疗器械干预者。;25.筛选前3个月内献血或失血≥400mL,或接受过输血。;26.不能耐受静脉穿刺采血或既往有晕针、晕血史者。;27.已知受试者长期大量饮酒(大量饮酒指筛选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饮酒的纯酒精量超过25 g[相当于啤酒750mL或葡萄酒250mL或白酒50g])。;28.筛选前3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29.妊娠或哺乳期女性。;30.研究者评估拟注射部位皮肤不适合进行皮下注射者。;31.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其他不适合参加研究的生理、心理或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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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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