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11254
进行中(招募中)
派安普利单抗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派安普利单抗注射液
2021-08-20
企业选择不公示
经典霍奇金淋巴瘤
评价派安普利单抗对照研究者选择标准化疗治疗复发难治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R/R cHL)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
评价派安普利单抗对照研究者选择标准化疗治疗复发难治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R/R cHL)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
528437
主要目的:评价派安普利单抗与研究者选择的标准化疗方案相比治疗复发难治cHL 受试者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评价派安普利单抗与研究者选择标准化疗方案相比治疗复发难治cHL 受试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价派安普利单抗治疗复发难治cHL 受试者时的药代动力学(PK)和免疫原性。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6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2-03-01
/
否
1.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2.入组时年龄≥18 岁,男女均可。;3.ECOG 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4.预期生存期≥3个月。;5.经组织病理学确诊为cHL(根据首次给药前3年内肿瘤组织病理学确诊结果,如果超过3 年需要在研究中心重新做活检确认。如果经研究者判断活检可能会增加受试者的风险,在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可采用3年以外的肿瘤组织病理学确诊结果)。;6.受试者必须是复发(最近治疗后确认出现疾病进展)或难治性(最近治疗后未能获得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的cHL,且须符合下列任一标准: a)挽救化疗后接受自体干细胞移植,之后复发或进展的受试者; b)对于未接受自体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则要求:第一线化疗须为全身多药联合化疗,后续化疗要求至少有一线化疗为全身多药联合化疗。对于难治受试者,指疗程≥2 周期未达到PR;或者疗程≥4 周期未达CR;如最佳疗效或结束原因为PD,则疗程数不作要求。对于复发受试者,复发前近期内至少经过二线标准化疗。;7.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Lugano 2014评效标准定义),可测量病灶定义为:淋巴结病变在计算机断层扫描(CT)横断面影像中的最长径>1.5cm;或结外病灶的最长径>1.0 cm;并且18FDG-PET 扫描上病灶摄取值≥肝血池摄取值,Deauville评分为4~5分。;8.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7 天内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下列要求(获得实验室检查的前7 天内不允许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白蛋白及其他纠正治疗的药物): 血液学: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0×109/L(1000/mm3);血小板计数(PLT)≥75×109/L(75000/mm3);血红蛋白含量(HGB)≥80g/L; 肾脏:血清肌酐(Cr)≤ 1.5×ULN 且肌酐清除率(CCr)≥ 50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肝脏: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 凝血: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并且在筛选时凝血参数(凝血酶原时间[PT]/INR和APTT)处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如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150天内持续使用这种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主治医生讨论。周期性禁欲、安全期避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1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是指未经手术绝育(即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全子宫切除术)或未绝经的女性(绝经的定义为无替代医学原因的前提下至少连续12 个月停经,血清促卵泡激素水平在绝经后女性的实验室参考范围之内)。 有效的避孕方法是指在持续正确使用情况下避孕失败率很低(如每年低于1%)的避孕方法。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抑制排卵的激素类避孕药、激素释放型宫内节育器和铜环宫内节育器。并非所有避孕方法均是有效的。除屏障避孕法(如男用避孕套)之外,女性受试者还必须单独使用激素避孕法(如避孕药),以确保不发生妊娠。 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第150 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强烈建议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在整个研究期间同样采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请登录查看1.结节性淋巴细胞为主型的霍奇金淋巴瘤或灰区淋巴瘤。;2.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侵犯。;3.在首次给药前4 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的研究或接受过研究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4.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5.在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最后一次放疗或最后一次抗肿瘤治疗(化疗或肿瘤栓塞术等)。;6.既往接受过任何抗PD-1、抗PD-L1、抗CTLA-4 抗体,或任何其他针对T 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途径的抗体或药物治疗,例如诱导性T 细胞共刺激因子(ICOS)或激动剂(如CD40、CD137、GITR、OX40等)。;7.首次给药前5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局部可治愈癌症(表现为已治愈)除外,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房原位癌。;8.患有活动性、已知或疑似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2 年内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以下除外:在近2 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脱发、格雷夫氏病、银屑病或湿疹,无症状或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以及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 型糖尿病,或所患疾病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9.首次给药前一周之内使用过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允许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疾病的呼吸困难症状、预防过敏临时使用糖皮质激素。;10.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者。;11.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12.已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13.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14.在派安普利单抗首次给药前90 天内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15.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如果胃肠道穿孔或瘘管已经经过手术切除了,可允许入组),肠梗阻病史(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长期慢性腹泻。;16.既往和当前存在的或需要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17.未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受试者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超过500 IU/mL的HBV 携带者、或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应排除。非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受试者(HBV DNA<500 IU/mL),以及已治愈的丙型肝炎受试者可以入组。对于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仅在HCV RNA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情况下,才可参与研究。;18.首次给药前的30 天内进行重大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尚未从既往手术中完全恢复。允许进行局部手术(如全身性端口的放置和前列腺活检),前提是该手术在研究治疗药物首次给药时的至少24 小时之前完成。;19.伴有不可控制的胸腔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20.需接受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21.未得到控制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性或活动性感染、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3 或4 级)、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或舒张压≥100mmHg)、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损害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22.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肺动脉栓塞、深静脉血栓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经过常规抗凝治疗后血栓稳定者除外。;23.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v5.0 0 级或1 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对于患有≤2 级神经病变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将逐例评价。;24.首次给药前的30 天内接种了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25.已知对派安普利单抗制剂或研究者推荐的化疗方案中化疗药物的活性成分和/或任何辅料有过敏反应。;26.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27.≥2级周围神经疾病,根据NCI CTCAE v5.0定义。;28.研究者认为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29.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 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3 个月体重减轻超过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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